• [8-16] 陈平和(印尼华侨首领):捐款100000元
  • [6-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00000元
  • [4-29] 陈宇:捐款100000元
  • [12-15] 陈耀:捐款100000元
  • [5-25] 陈宇:捐款100000元
  • [6-30] 广东省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捐款80000元
  • [7-9] 陈平和(印尼华侨首领):捐款60000元
  • [4-17] 黄剑:捐款60000万
  • [5-4] 黄剑:捐款60000元
  • [7-24] 刘璇:捐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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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心慈善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款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使用,高效运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由陈宇、王茂生先生倡导发起,取名"茂心慈善基金",寓意是汇聚茂名人爱心并重点关爱茂名儿童心脏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经茂名市慈善总会审批,属于茂名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基金,按照《茂名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接受茂名市慈善总会主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其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的资金,是指茂心慈善基金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者意愿而投向公益慈善项目和用语的合法捐赠款物。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 发起人及名下企业的专项捐赠
(二) 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包括企业捐款、个人捐款、通过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获得的资金。
(三) 捐款方式多样,可通过柜台汇款、银行转帐、短信包月、上门付现、活动现场捐款等方式获取资金。
(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筹募,对外公开唯一的帐户,名称:茂名市慈善总会;帐号:124203516010000261,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茂名市高凉支行。

第三章 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茂心慈善基金理事会是该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发起人陈宇、王茂生 先生指派理事和茂名市慈善总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发起人指派理事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本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设立名誉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名誉理事长由卫生局局长游卫华教授担任,理事长由基金发起人陈宇先生担任,副理事长由王茂生先生和茂名市慈善总会一名领导担任。其他理事及秘书长由基金理事会确定。
第九条 基金理事会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理事会所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职责:
(一) 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确定理事会人选
(二) 增加和罢免理事会、秘书长
(三) 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 决定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 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的营运由本基金理事会决定,茂名市慈善总会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人员名单:理事长1人陈宇;副理事长2人王茂生、丁丽;秘书长1人吴江平;理事3人柯枚华、钟婉兰、郑莉莉,理事会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茂名市慈善总会设立专账管理,并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捐赠方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支出须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基金使用范围应在本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支出程序是:基金理事会提成申请→茂名市慈善总会审批→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守茂名市慈善总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每使用一笔捐赠款,都需历经申请、核实、发放、公布、回访等程序。
第十七条 无定向捐赠意愿的,转为基金,用于爱心救助事业。每笔捐赠的收取和流向,以及数额和捐赠人的姓名,定期统一整理公示(捐赠人不愿透露身份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基金计提6%管理费,用于维持基金会运作,按实际收到捐款计提,其中2%由茂名市慈善总会作为项目管理费,4%归本基金理事会作为管理费用。其余捐款按《茂名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茂心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各类救助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由茂名市慈善总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其帐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总会财务部门负责,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二十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理事会和捐赠者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茂名市慈善总会须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茂名市慈善总会财务部每年向基金理事会递交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汇总表。专项基金接受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题网站,搭建工作平台,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及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茂名市慈善总会声誉的行为。如有违反,茂名市慈善总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本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当基金账户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茂名市慈善总会有权对其进行清理。起来后,剩余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茂名市慈善总会审批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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